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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发文:互联网广告应具有可识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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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发文:互联网广告应具有可识别性

时间:2016年07月09日 22:43 来源:新世纪工作室 点击:
  今天,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办法》首次明确,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办法》规定,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此外,《办法》还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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