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6日修订)
为了更进一步推进我校师生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工作,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师法》、《教育法》和《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工作制度。
一、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推行使用规范的汉字。
二、健全机构,完善制度,明确职责。
“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业务领导小组”,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规划指导、统筹协调和管理监督。下属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三、所有专任教师必须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
1954年1月1日后出生的在职教师,普通话必须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水平,从事语文学科教学的教师必须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四、一切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必须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
1、学校的公文、印章、档案资料、刊物、墙报、标语、牌匾、橱窗、专栏、校园网、校讯通等,教师的计划、总结、论文、科研成果、教案、讲义、课件、板书、在学生作业和试卷上的批语、评语,学生的作业、实验报告等,必须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及格式,不用繁体字、异体字、简化字、错别字,书写整洁不潦草。
2、校园内积极推广普通话,不讲方言或“口头禅”,譬如上课、开会、课外活动、训导谈话、校园广播、日常交谈等。
3、每学期,教务处和科组长组织示范课、公开课、汇报课、优秀课例评选教学活动,必须强调教师讲普通话和使用规范字。
4、语文科组要开设专题讲座,对师生进行校本培训与考查。
5、政教处、团委会、体卫艺处、语文科组要抓好系列化教育活动,如主题班会、晨会、早午晚读书、演讲、辩论、征文、手抄报、“推普周”、体育艺术节等,提高师生对语言文字规范化的重视。
五、建立督查和评比制度。
各行政办公室、各教师办公室和各班级,要设监督员。将普通话合格,作为教师录用、业务考核、评优、评课、评职称、提拔的重要依据,并与福利奖金挂钩。将坚持使用并积极推广普通话,作为学生评优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档案管理,务必做到:
制度完善、记录准确、分类科学、归档及时、保管完备、定期检查、借阅登记、期末评比。
七、优化语言教学规范化工作的设施和环境,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