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15日修订)
为了实现国家提出的新世纪“普通话初步普及”的目标,更为积极有效地开展我校普通话推广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省、市有关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再次修订我校推广普通话工作制度:
一、认真组织全校师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二、学校领导每年至少召开2次推广普通话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普通话推广工作,学校工作计划和总结中有推广普通话工作的内容。
三、学校在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必须将推广普通话作为创建和检查内容之一,主管领导认真检查落实。
四、普通话不达标的教师不得调入,新分配大学生无普通话合格证不接收。
五、在职教师普通话测试水平未达标者,一律不能上岗,未达标的教师分期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普通话培训、测试。
六、加强普通话达标后的“测后管理”,杜绝“证书一到手,方言又出口”的现象,引导和鼓励教师自觉地把普通话作为自己的职业语言,并不断提高普通话水平。将普通话培训列入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定期培训、检查。教师教案、计划总结、评语等要使用规范字,每学期组织教案展评和师生书写比赛活动。
七、在教育教学、宣传、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中必须使用普通话,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组每学期将以各种形式进行,如举办普通话比赛和写规范字比赛,提高教职工普通话水平。考核结果列入教师年度工作考核内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不予评优、不予晋级,对普通话推广贡献大的教师进行评优。
八、学生必须按照学校的规定,在教育教学、宣传、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中使用普通话,如违反规定,降低评优的等次。
九、全体教师要积极参加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演讲、朗诵等各种普通话竞赛、讲座活动,各班必须组织学生每年9月开展“推普宣传周”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
十、学校广播站必须每天播出推普宣传节目,及时报道学校推普工作动态、先进事迹。
十一、教学楼、图书室、食堂等公共场所必须设置“请讲普通话,请用规范字”的提示牌。
十二、推广普通话是树立学校良好形象,提高师生素质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师生要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以上制度,为实现我国新世纪的语言文字工作目标做出贡献。
十三、推普工作列入先进教研组和“文明班级”考评条件。
十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